欢迎您访问觉力原数(以下简称"本网站")。在访问、浏览或使用本网站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您一旦进入、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任何页面,即表示您已无条件接受本声明全部条款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声明中的任何条款,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
本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更新本免责声明的权利,修改后的内容将在本页面公布,恕不另行通知。请您定期查阅本页面以了解最新版本。
1.1 本网站所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音视频、案例展示、服务介绍等),仅供访问者参考与信息了解之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要约、承诺、保证或专业建议。
1.2 本网站力求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但不对内容的绝对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靠性或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1.3 访问者依据本网站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做出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决策、合作选择、投资判断等),均由访问者自行判断并承担全部风险与责任。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承诺文件,本网站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1 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标识、视音频、网页设计、版式布局等),其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如下:
(1)由本网站运营方独立创作完成的内容,其知识产权归觉力原数所有,本网站保留所有未明确授予的权利;
(2)本网站展示的项目案例、创意物料、视觉作品等,部分系本网站与第三方制作公司合作共创完成,其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具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客户享有完整或部分知识产权;
(3)本网站仅基于甲方客户或合作方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上述共创内容进行展示与传播,该等展示行为不改变知识产权的原始归属,亦不视为本网站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主张或占有;
(4)本网站已尽合理审慎义务标注内容的权利归属信息。如因实际权属情况与标注存在出入,请权利方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予以更正或删除。
2.2 未经本网站或相关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共创合作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手段对上述内容进行复制、修改、传播、镜像、转载、翻译、改编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2.3 访问者可以为个人非商业用途下载或打印本网站内容,但须同时保留内容中所载的所有版权及其他专有权利声明,且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或遮盖任何权属标识。
2.4 如任何权利人认为本网站展示的内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请及时通过本声明第十二条所列联系方式与本网站取得联系,并提交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本网站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3.1 本网站展示的客户品牌名称、项目名称、作品画面及合作案例,均基于双方实际合作事实。本网站已尽合理努力确保展示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但不保证每一案例均获得相关客户的事前书面授权。
3.2 如任何第三方认为本网站展示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请及时通过本声明第十二条所列联系方式与本网站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文件。本网站将在核实后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3 本网站展示的客户案例及项目作品,仅为展示本网站服务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相关客户产品或服务的推荐、背书或保证。
4.1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影视制作、创意生成、网站运营及内部研发过程中,可能使用或提及下列工具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各系列版本、更新版本及官方替代产品),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归属于各原始权利方、开源项目方或平台方。本公司尊重并维护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桌面端及专业制作软件:如 Blender、Natron、剪映及其他剪辑、特效、合成、调色、三维渲染、音视频编解码类软件;
(2)工作流与节点平台:如 ComfyUI 工作流平台、综合节点平台、节点编排工具,以及本公司内部开发或部署的工作流/调用平台;
(3)第三方内容生成与云端制作平台、API 服务:包括积分制、点数制、月度、季度、年度、终身(或同等长期)订阅及其他付费调用方式;
(4)文本、图像与视频生成大模型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DeepSeek系、字节跳动系、阿里系、智谱系、月之暗面系、OpenAI系、ChatGPT系、谷歌系、黑森林实验室系及其他厂商、渠道代理商提供的合规技术产品、平台、代码与API接口。上述名称仅为说明本公司可能使用或调用的技术类型,不构成完整枚举。
4.2 软件来源分类与对应许可证义务
本公司所使用的软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并严格遵循各类许可证或授权协议的核心义务与限制:
(1)开源软件——依据相应开源许可证(如 MIT、BSD、Apache-2.0、GPL、LGPL 等)的授权条款进行使用。本公司对各类许可证的合规义务承诺如下:
对于 MIT、BSD 2-Clause、BSD 3-Clause 许可证软件:严格遵守其“保留版权声明”的核心义务,该类软件可自由用于内部商业项目,无强制开源要求。
对于 Apache-2.0 许可证软件:严格遵守其“保留版权声明、修改声明、免责声明”的义务,认可其授予的永久、全球、免费、非排他专利授权,并知悉任何贡献者若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专利授权将自动终止的防御性条款。
对于 GPL、LGPL、AGPL 等具有“传染性”的许可证软件(例如 Blender、Natron、ComfyUI 等及其兼容生态中的部分组件):本公司声明主要将其作为内部制作、研发、测试或工作流编排工具使用,或作为库/节点进行调用。本公司理解,内部使用且不对外分发经修改后的软件程序本身,通常不触发源代码公开义务。本公司未将任何 GPL/LGPL 开源软件的衍生程序代码,作为本公司对外销售的商业软件产品或 SaaS 核心程序进行分发。
特别说明:使用开源软件创作并对外交付的最终视听作品、图像、动画或其他输出成果,原则上不属于该开源许可证所规制的“软件分发”行为;该等输出成果的权利归属、使用范围依本公司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确定,并不等同于开源软件程序本身的权利转让。
(2)已获商业授权的软件——已通过合法途径向原始权利人及其授权代理商(如神州数码系平台)购买或取得使用许可(例如MAXON系、剪映等商业软件的正版授权或订阅),仅在授权范围、期限和方式内使用,不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反向工程、反编译、修改或制作衍生作品。
(3)测试/学习用途软件——仅用于技术评估、功能测试、学习研究之目的,使用完毕后及时删除,未用于商业盈利性项目。
(4)开源权重模型、社区模型与节点扩展——对于可本地部署的开源/开放权重模型、社区自定义节点、插件或扩展,本公司将审慎核验其许可证条款(包括是否允许商业使用、是否要求署名、是否限制再分发等)。对明确限制商业使用的模型或组件,本公司不将其用于对外商业交付;对允许商业使用的,本公司在许可证约定范围内使用,并保留必要的版权与许可声明。
4.3 第三方内容生成与制作平台付费服务及 API 调用声明
4.3.1 本公司在日常影视制作、创意生成及网站运营过程中,可能通过合法、正规渠道,在第三方内容生成平台、制作平台、云端工具、模型服务商或其授权销售渠道,购买并使用积分制、点数制、月度、季度、年度、终身(或同等长期)订阅,并以 API、SDK、控制台或其他官方接口方式调用相关服务。上述平台、接口及其底层软件、模型、算法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均归属于各平台方或其原始权利人。
4.3.2 本公司就前述付费服务或 API 调用所获得的,仅为相应平台用户协议、服务条款、API 协议及购买页面所载范围内的使用权或服务调用权,并不因此取得该平台软件、模型权重、商标、品牌标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本公司仅在已付费且仍有效的额度、套餐期限、并发限制及授权范围内使用相关服务。
4.3.3 通过上述平台或 API 生成、输出的内容,其权利归属、商业使用范围、署名义务、二次创作限制及免责条件,均以各平台或模型提供方当时有效的用户协议、服务条款、API 协议及授权说明为准。本公司有权依据该等约定,在授权范围内将相关输出用于自身业务及客户项目;超出平台授权范围的使用风险,由实际使用方自行承担。
4.3.4 本公司不保证任何第三方平台或 API 服务的持续性、稳定性、价格不变性或功能可用性。平台单方面调整计费规则、积分/Token 消耗标准、套餐权益、服务范围、输出授权政策、模型下线或版本切换,或暂停、终止服务的,相关后果由该平台与使用者依据其协议自行处理,本公司不因此承担对访问者或第三方的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4.3.5 本公司通过正规渠道向相应平台、模型服务商或其授权销售渠道完成充值、订阅、采购或 API 开通。任何第三方不得仅以本公司使用了某平台、某模型或某 API 为由,主张本公司未获授权,或要求本公司向非该平台/模型权利人、非授权销售方支付额外授权费用。
4.4 工作流平台、综合节点平台与内部开发平台声明
4.4.1 本公司可能使用 ComfyUI 等工作流平台、综合节点平台,以及本公司内部开发、部署或二次封装的调用平台、编排系统、管理后台,用于组织节点、连接模型、调度任务、管理素材与输出结果。该等平台本身仅为制作流程的编排与调用工具,不改变其所调用的第三方软件、节点、模型或 API 的原始权利归属。
4.4.2 本公司内部开发平台中自行编写的业务代码、界面、流程配置及非第三方部分,其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中集成、调用或依赖的第三方开源组件、商业组件、模型接口及节点扩展,仍分别适用其各自的许可证或服务协议。
4.4.3 访问者或第三方不得仅因本公司使用工作流/节点/内部平台,或在本网站展示相关技术能力说明,而推定本公司对第三方模型、节点或平台享有所有权、独家代理权,或与相关厂商存在股权、合伙、官方认证等关联关系。
4.5 针对“诱导转向”与“钓鱼销售”的防护声明
鉴于软件与 AI 行业存在将开源软件或开放接口包装为“自研产品”销售,或后续将开源/免费版本切换为专有商业许可证的“钓鱼销售”和“诱导转向”行为,本公司特此声明:
(1)对标准开源许可证永久有效性的认知:本公司确认,凡经 OSI(开源促进会)认证的标准开源许可证(如 MIT、BSD、Apache-2.0、GPL 等),均授予所有获取者永久、不可撤销的免费使用权(以该许可证文本为准)。本公司有权直接依据上游开源许可证获取、使用相应版本的社区版软件,无需向任何声称拥有权利但非原始权利人的第三方支付授权费。
(2)许可证版本锁定权利:若某软件将后续版本从开源许可证切换为商业专有许可证,本公司明确主张:已使用的旧版本仍受原开源许可证的永久保护,本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旧版本而无需付费升级,任何第三方不得以许可证切换为由强迫本公司支付授权费用或停止使用。
(3)非标准许可证的拒斥:本公司对非 OSI 认证的“修改版开源许可证”(如带营收门槛的 Modified MIT、Commons Clause、SSPL、BSL 等)及无明确许可证的代码保持高度警惕。本公司承诺不使用上述高风险许可证下的软件于商业项目中,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中包含此类组件,供应商应承担全部合规责任。
(4)对“转售官方 API / 倒卖账号”类主张的立场:本公司通过官方或授权渠道开通并付费使用的 API、积分与订阅,其合法性以该官方渠道的交易凭证及服务协议为准。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中间商转售”“非官方包装”等缺乏权属基础的理由,向本公司主张侵权或索要费用。
4.6 名称列举、专利与商标权声明
(1)本声明及本网站中出现的软件名称、平台名称、模型名称、品牌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Blender、Natron、剪映、ComfyUI、Hailuo、Kling、Seedance、Wan、Vidu、Flux、Veo、Nano Banana 等),仅为描述本公司所能触达的技术栈、制作流程或服务能力之目的。该等列举不代表本公司与相关权利人存在合作、代理、投资、认证或背书关系,亦不构成对相关商标的商业性使用主张。
(2)本公司使用开源软件或调用第三方模型时,不擅自获取该软件/模型项目名称、商标的授权,不进行任何可能误导公众认为原项目方或模型厂商为本公司背书的虚假宣传。
(3)本公司使用 Apache-2.0 等明确包含专利授权的开源软件时,依赖其贡献者授予的专利许可。若任何第三方(包括软件供应商)在向本公司交付 Apache-2.0 代码后,再以专利侵权为由向本公司主张权利,本公司有权依据许可证条款进行抗辩,并要求其专利授权自动终止,同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欺诈性商业行为的权利。
4.7 第三方工具、平台与模型的责任隔离
本公司不承担因第三方软件、工作流平台、节点、模型或 API 权利人变更授权条款、调整收费标准、修改许可条件、模型下线或提起争议所引发的任何责任。任何因第三方工具本身存在的技术缺陷、安全漏洞、性能问题、输出偏差、合规争议或服务中断所产生的损失,由该提供方与使用者依据相应授权协议或服务条款自行解决,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开源软件,其“按原样”提供的免责声明及无瑕疵担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使用场景说明。
4.8 争议处理与核实程序
如任何第三方认为本公司在软件、工作流平台、节点、模型或 API 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请严格遵循本声明第六条所约定的书面形式、必备文件及正式程序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有效通知后,将依法进行核查。对于匿名、冒名、缺乏事实依据或明显属于恶意钓鱼、诱导式维权的主张,本公司有权不予受理,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1 本公司在业务中可能使用第四条所述之第三方 AIGC 模型、工作流平台及 API,用于创意生成、影视制作、效果预览及客户项目交付;本网站亦可能展示部分由人工智能参与生成或辅助制作的内容。不同模型、不同参数、不同工作流可能生成不同结果。生成内容不代表本网站或本公司对任何第三方品牌、产品或观点的背书,亦不代表相关模型厂商的立场。
5.2 受限于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局限性,本公司无法保证 AIGC 生成内容在任何情形下均具备绝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独创性、合法性或特定用途适用性。生成内容可能存在幻觉、偏差、雷同或不符合预期等情况。就本网站公开展示的内容而言,其主要供访问者了解本公司服务能力与创作方向;就本公司对外商业交付而言,相关成果的验收标准、修改义务、风险分担及知识产权安排,以本公司与客户另行签署的合同或确认文件为准,并同时受所调用平台/模型服务条款的约束。
5.3 访问者在使用本网站可能提供的 AIGC 相关互动功能(如有)时,应确保输入内容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输入涉及违法、不良、侵权、淫秽、暴力、歧视等内容。因访问者输入内容引发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投诉、行政调查或司法程序,均由访问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添加显著标识以避免混淆或误认。访问者不得擅自去除或篡改本服务或本公司对生成内容依法添加的标识;本公司在客户项目中的标识义务,依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法规执行。
5.5 本公司对客户项目中使用 AIGC 的方式、比例及人工介入程度,将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本公司不保证任一交付成果为“纯人工制作”或“纯 AI 生成”,亦不保证生成结果不会与其他用户或公开内容在客观上出现相似。
5.6 因第三方模型服务商政策变更、区域限制、内容安全审核、版权过滤或账号/API 权限调整,导致生成失败、内容被拦截或授权范围变化的,本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与客户协商替代方案,但不因此独立承担模型服务商侧原因所造成的责任。
本公司尊重并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任何第三方认为本公司在软件使用、内容创作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存在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情形,请遵循以下正式程序与本公司联系:
(1)书面形式:所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异议、投诉或法律主张,须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信函、电子邮件)向本公司提出。本公司不接受、不回应任何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非书面方式提出的版权质疑或维权主张。
(2)必备文件:书面来函须同时附具以下材料:
来函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张被侵权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软件授权协议等);
权利人对来函方的有效授权委托书(如来函方非权利人本人);
具体的侵权事实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被指称侵权的软件、工作流平台、节点、模型或 API 的名称、版本、具体使用方式、使用场景及相关证据;
来函方的准确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3)核查与回复:本公司在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书面来函后,将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删除相关内容、取得合法授权等),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来函方。
(4)拒绝处理的情形:对于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来函——包括但不限于仅以电话方式提出的主张、未附具权利证明文件的主张、授权文件不完整或无效的主张——本公司有权不予处理,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7.1 对恶意维权及骚扰行为的立场
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恶意维权、钓鱼式维权及以维权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对于以下行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恶意电话骚扰:未经本公司同意,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通讯方式频繁联系本公司员工或管理人员,以"举报""曝光""诉讼"等相要挟,干扰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以电话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2)钓鱼式维权:以诱导、引诱或其他不当方式促使本公司使用某软件后,再以侵权为由提出索赔的行为。本公司对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取的所谓"侵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保留质疑的权利。
(3)敲诈勒索行为: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权利,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本公司索要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4)虚假或误导性主张: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故意夸大侵权事实,以不实信息损害本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
(5)恶意滥用举报权利:对于匿名、冒名、虚构身份,或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本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并保留将该等恶意行为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的权利。
7.2 本公司的应对权利
对于上述恶意访问、滥用举报权利及恶意维权骚扰行为,本公司保留以下权利:
(1)证据保全:对相关电话通话进行录音,对短信、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等进行截屏保存,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2)访问限制:对于以推销、骚扰或恶意维权为目的的访问者,本公司有权将其列入访问限制名单,采取技术手段限制或拒绝其后续一切形式的访问及服务请求。
(3)正式投诉与举报:向相关软件权利人(或其总部)投诉其委托方或代理方的不当行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恶意投诉行为;向通信管理部门举报骚扰电话行为。
(4)法律追究:对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或利用投诉举报渠道对本公司进行名誉诋毁、商誉贬损或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相关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同时,本公司保留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商誉损害赔偿金及因应对该等恶意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开支。
(5)公开澄清:对于不实指控或恶意诋毁,本公司有权通过适当渠道发布声明,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1 本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8.2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如存在"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短期内大量投诉"、"多人使用同一联系方式投诉"等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本公司提醒相关投诉人,依据前述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基于真实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将无法获得行政支持。
8.3 对于以投诉举报为名,实则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本公司保留对前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权利。因应对恶意投诉举报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因配合调查产生的运营成本等)及商誉损失,本公司有权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9.1 互联网传输可能受到干扰、中断、延迟或数据错误。对于因通讯设施故障、网络拥堵、系统维护、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非本网站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不及时、不准确或服务中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因政府管制、法律法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或内容无法及时更新的,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10.1 本网站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或媒体内容的链接,此类链接仅为方便访问者而设,不代表本网站对链接网站内容的认可、保证或推荐。
10.2 本网站对第三方链接网站的内容、隐私政策、网络安全、运营行为及任何通过该链接获取的信息、产品、服务或其他材料,不具有控制权,亦不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责任。
10.3 访问者点击并使用第三方链接时,应自行评估风险并遵守该第三方网站的使用条款。因访问或使用第三方链接网站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网站不对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及其中的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附带损失、特别损失、衍生性损失或惩罚性赔偿,以及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丢失等)承担任何责任。
11.2 本声明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或限制依法不能排除或限制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本网站的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
如您对本免责声明有任何疑问,或认为本网站内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公司名称:佛山觉力原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联系邮箱:vrepix@vip.qq.com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反馈后,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核实并回复。
13.1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因使用本网站引起的或与本网站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网站运营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如本免责声明中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